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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社保卡到定点药店买药的有关规定         
[ 作者:本报讯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38    更新时间:2007/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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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持医疗保险证件(包含深圳市劳动保障卡、社会保险证)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帐户积累额达到2个月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20077月至20086月为2926×2=5852元)以上的部分,不凭处方可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

(二)出售处方药应当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处方;

(三)为参保人用药应遵守以下医保规定:选择疗效好、价格合理的普通药,严格掌握使用贵重药、进口药;不滥用辅助药;严格掌握药量,门诊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日量。

(四)要严格按照医保用药限制使用范围销售医保限制药品。

(五)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医生书写处方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13)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六)《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七)定点医疗机构医生书写医保处方,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1)必须书写西药药品通用名称、中成药的正式品名。

2)医保纸质处方必须经加盖有医生工号代码的签章(或书写工号代码)及医师签名后有效。

3)处方上应有标示“医保”印刷字样或医师书写“医保”字样。

4)处方上应有开具处方的医疗机构名称。

5)准确填写医疗保险证(指深圳市劳动保障卡、职工社会保险证、职工医疗保险证)号码、年龄、性别、临床诊断等。

6)应向参保人说明,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疗保险处  00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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